民事审判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的法律监督。
1991年4月9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并将此作为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又对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审判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监督的具体程序有两种:
1.对民事诉讼违法行为的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通过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申诉,特别是民事诉讼参与人及其家属的控告、申诉,了解到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民事诉讼中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或者民事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应进行审查。对于一般违法行为,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情节较重的,应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应立案侦查或者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2.民事抗诉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者接待来信来访、受理申诉,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