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房县检察网 >> 理论研究 >> 业务探讨 >> 正文
站内信息搜索:

 
浅谈司法会计技术手段在反贪工作中的运用
[2006年06月05日]   来源:www.fxjc.net   作者:www.fxjc.net   点击数: 【字体: 】【双击滚屏
 


                                                     张卫明

司法会计是检察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综合运用司法会计科学原理和技术手段,通过对涉案资金及运动规律的分析,从会计资料中收集会计证据,揭露和证实经济犯罪,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在反贪工作中如何运用司法会计技术手段,笔者结合业务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种方法作为参考。
一、运用“三查三找”法,发现和收集会计证据,为侦查破案提供科学有力证据
在办案实践中,往往会遇到一些始料未及的困难:有些发案单位财务管理混乱,帐务不全,给侦查工作带来了难度,侦查人员往往无从下手。在这种情况下应运用“三查三找”法,即一是查银行对帐单和钱物的数量找犯罪蛛丝蚂迹。通过补正发案单位财务原始资料,可以确定钱款是否已回收,有无收入不入帐的问题,同时可以搞清其资金来源情况。对于支出的款项,可以掌握其资金流向和数量,便于顺滕摸瓜,发现相关犯罪线索和证据。使用这种方法既可以不打草惊蛇,又符合案件初查工作的纪律要求。二是查往来帐找业务关系对象。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将往来帐视为实施犯罪的桥梁。通过对往来帐的查证,能够摸清实施犯罪的手段和方法,同时也可以查证资金的去向问题。如我院查办的雷某挪用公款案,雷为达到挪用公款搞房地产开发的目的,从业务单位有关人员处索要空白运费发票一张,指使他人虚填运费20余万元,用以冲减其个人在单位的借款。办案人员通过核对业务单位的帐目,证实8万元运费属虚假的事实,我院依法对雷某立案侦查,案件审查起诉后,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二年半缓刑三年。三是查应收应付款找款项的去路。单位在一定            时期内资金占用总额衡等于资金来源总额,资金有来路也有去向,应收款是单位的一个债权帐户,它证明的是资金使用问题,应付款是一个债务帐户,它反映了单位资金来源情况。通过对这两个帐户的清查,可以发现单位资金的运转状况,对于发现犯罪线索收集固定会计证据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查办贪污、挪用公款职务犯罪案件中,这是较为常用的司法会计查证方法。
二、坚持“两对照两看”法,确保鉴定结论科学可靠,促进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贪污贿赂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很多案件都需要对涉案的帐目进行司法会计技术检验鉴定,通过鉴定,能够进一步揭露、证实犯罪,达到制服犯罪的目的。在检验鉴定过程中,首先必须坚持检材客观、真实、充分。在此基础上,确定科学的检验方法开展检验鉴定。根据鉴定要求,使用中用“两对照两看”法进行鉴定。一是对照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数量、品名、单位、金额、日期、业务对象等,看业务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如我院在查办黄某贪污一案中,黄某利用担任本单位会计兼出纳的便利,自制凭证重复列支3万余元。司法会计受理此案后,采用帐目审阅和核对方法,把涉案单位黄姜购销数量、金额进行全面审核。通过审查购销原始凭证,发现犯罪嫌疑人在销售黄姜不记收入的同时,又将送给有关单位的黄姜种子金额从销售收入中予以冲减,从而达到占有公款的目的。根据检验情况,司法会计依法作出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表示认罪服法。此案经人民法院审理,以贪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是对照鉴定要求,看涉案单位帐帐、帐证、帐实是否一致。司法会计作为一项专门的技术手段,在案件侦破过程中能够发挥独特作用。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侵犯的是单位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在帐目上总会留下痕迹和存在漏洞,司法会计在办理案件中既要围绕鉴定要求开展检验鉴定,又要在鉴定过程中对帐目合规性进行全面审查,看涉案单位的帐目是否平衡、是否符合会计记录和核算要求,这既有利于鉴定结论科学客观,又可以在核对帐目中进一步发现问题,为侦查办案部门提供案件线索和会计证据。在业务实践中,对于送检的会计帐据,鉴定人员要紧紧围绕鉴定要求,牢牢把握帐务处理的方法,查找帐目中存在的漏洞,这就要求对涉案单位的帐帐、帐证、帐实全面核对,通过全面核查帐目,使得司法会计鉴定可以发现犯罪的手段和作案方式,只有这样,做出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才能科学可靠,确保案件准确率达百分之百,为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打下坚实基础。
三、把握案件资金流动轨迹,明确会计取证重点,是确保案件突破的关键
经济犯罪案件在会计资料的记录中表现为对正常资金运动程序的损害,被损害后的资金运动会计记录与损害前的正常资金运动会计记录存在着“偏差”。如何发现“偏差”也正是突破案件的关键所在。在具体办案实践中,可以尝试采用“定位法”和“抽查法”。一是定位法。所谓定位法就是确定案件资金运用产生的时间。在办案实践中,往往一件举报反映的被查对象的经济问题涉及的时间跨度很大,办案人员面对举报线索难以选准初查突破口。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要对被举报人及所在单位的客观情况全面掌握分析,如果举报的是贪污、挪用问题,要重点掌握在某一时段某人经手的重大业务事项;如果属受贿问题,要对被举报人任职时间及主管工作全面了解,发现在其工作中存在的异常现象等。通过对外围情况的了解分析,可以大致确定被举报人有可能实施犯罪的时间。这样一来办案人员就可以围绕某一时段某一问题重点调查,既能缩短案件初查周期,更为重要的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突破案件。二是抽查法。所谓抽查法就是充分分析资金运用特点,准确把握案件资金的横截面。利用职务进行犯罪的经济案件,犯罪嫌疑人往往从事某项工作时间较长,若对这个时间范围内业务逐笔核对,往往会贻误战机。在这种情况下,将全部资金运动的某一段时间记录,单独抽出,重点分析,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查办某任职15年出纳工作的被举报人问题,可将其业务熟练的几年作为重点检查目标,如对其第11年至第15年任职期间帐目进行抽查,查看记帐凭证中原始凭证是否残缺,银行对帐单据是否完整。如果存在帐证不符的问题,司法鉴定人员和办案人员要及时沟通情报,制定补正原始凭证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如到银行查询原始的对帐单,根据记帐凭证摘要内容找有关业务单位查帐取证等。只有通过对原始凭证的补正,才可以找出帐证不符的原因,为下一步初查工作的进行确定方向。

<

 

上一篇: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加强监管之管见

下一篇: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管理监督机制的探讨
你是本站第位访客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网站  鄂ICP备06008809
设计、维护:房县人民检察院技术科
电话:07193224387 电子邮件:webmaster@fxjc.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