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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群芳
本人在近几年侦查监督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经审查不批准逮捕的比例一直居高不下,仅2000年至今共不批准逮捕65件92人,其中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11件20人,占不捕总数的17%和22%;无逮捕必要不捕25件27人,占不捕总数的38%和29%;证据不足不捕29件45人,占不捕总数的45%和49%。纵观此类案件,既有对案件认识上的分歧,也有对无逮捕必要适用上的差异,更重要的是对证据的收集、判断、运用上存在误区。因此,依法引导侦查,避免公安机关盲目取证,防止刑事诉讼法不良作中浪费大量司法资源,对保证案件质量节约诉讼成本有着重要意义。 从不捕案件情况来看,本人认为产生不捕案件有如下两点原因: 一、不构成犯罪造成不批捕 1、侥幸心作崇。公安机关本应内部处理或证据事实明显存在疑问的案件,由于害怕承担责任或迫于各方面压力,或怕群众告状、上访闹事而强行提请逮捕,心存侥幸,企图蒙混过关,明哲保身,将矛盾上交,不依据事实法律而导致不批捕。 2、判断力失准。侦查环节少数办案人员缺乏办案经验,证据判断力差,重口供轻其他证据收集,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的排除,轻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如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少数办案人员往往对涉案人员年龄的供述不以为然,仅以户籍证明加以盲目移送,而忽略了户籍上网后客观存在的年龄上许多出入差错,导致案件在批捕环节经讯问、调查核实后,发现嫌疑人因不满十四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而不批捕。 3、定性上分歧。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对犯罪性质及情节轻重认识不同,公安机关认为构成犯罪提请批捕,而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而不捕。 二、侦查机关内部把关不严造成不批捕 1、办案任务困扰。侦查环节办案人员明知案件证据不扎实,却一味讲数量不讲质量,强调立案数盲目立案,且片面追求侦结率,将“包袱案件”甩给检察机关,导致证据因不符合批捕案件而不捕。 2、质量意识松懈。随着刑诉法的修改后,逮捕条件规定的过宽,过于原则,使少数业务水平相对较低、责任心不强的侦查人员思想上放松了对报捕案件的质量要求,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对证据的取得出现偏差,有些收集、固定证据不及时完善,以致证据灭失,丧失取证条件。 3、传统手段禁锢。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权,但在办案中公安机关往往以拘代查,由于拘留期限较短,一些案件不能在法定时限内查清基本犯罪事实。而案件拘留后于侦查环节而言,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只有提请报捕,案情发生变化时就以检察机关的不捕决定作为改变强制措施的依据。 4、监督观念淡薄。检察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意见或采取依法介入方法引导侦查意见,公安机关不重视,不补查,不接受,在没有取得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而强行报捕。对检察机关因不捕后提出的补充侦查意见,公安机关未能按补查意见补侦。 针对以上情况,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引导侦查取证,应在准确把握批捕案件的前提下,从以下几方面适时引导,以求降低不捕率,提高办案质量。 一、适时介入侦查活动。要求公安机关对重特大案件和疑难案件在案发时及时通知检察机关介入,参与现场勘查,了解发案现场情况,以增加感性认识,掌握第一手资料。实际工作中,注意将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与引导侦查取证相结合,通过适时介入,正确适用逮捕三个条件,严把案件定性、事实证据关,引导侦查机关合法取得证据、正确使用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性。1、针对侦查人员勘查现场时侧重收集对侦破案件有关的线索而忽视收集事实证据和定性证据的情况,从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方面引导侦查。在提前介入中我们注意引导侦查机关加强证据的全面收集、在既收集证实嫌疑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的同时,又收集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依法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另外,建议公安机关对证据及时采取固定保全措施,防止证据灭失,并根据案发现场收集的有关线索配合公安分析,讨论案件性质,提出确定侦查方向的参考意见。2、从犯罪构成方面引导侦查。介入时在充分听取公安机关对案件分析的基础上,注意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提出对案件定性的引导意见。如提前入赵某杀人案,公安机关在侦查初期按照杀人罪的定性收集证据,在听取案情介绍后,我们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对该案进行了分析,提出定性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并围绕此收集证据意见,被公安机关接受,该案已被依法判决。3、以间接证据和鉴定结论方面引导侦查。如提前介入左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实施案提出进下收集固定该案的间接证据,对查获的有关物证进行同一鉴定等引导性意见均被采用。 二、监督关口实行前移。主动了解案情,掌握侦查进度和侦查信息,参与重特大案件的第一次讯问,掌握供述辩解情况,向侦查人员提出取证方向。对重点案件提前阅卷,参与公安机关案件讨论,掌握证据的证明程度,分别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对证据清楚确凿有逮捕必要的,要求立即报捕;证据不足的建议补查证据防止证据灭失;不构成犯罪的建议撤案。同时,对公安侦查工作进行合法监督,防止和纠正有罪不纠、以罚代刑情况。 三、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侦查监督部门应建立案件初查制度,对不宜批准的案件通过初查尽量消化在侦查环节,降低不捕率。对公安机关凡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一律报捕的情况,要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简化诉讼程序,减少羁押量原则,切实体现人文关怀,认为不宜批捕案件,可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改变强制措施,不再进入批捕阶段,或以检察建议方式通知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以帮助引导公安机关建立新型的现代司法理念,全面正确把握对“无逮捕必要”案件的认识,有效减少案件移送后导致不捕情况的发生。 四、互相沟通共同会诊。鉴于侦查人员对案件的侦查过程背景等有关情况,特别是对证据的获取过程,嫌疑人在何种情况下作出的供述有第一手了解。根据案件需要,对证据影响批捕且有可查性案件,引导公安机关立即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到位,以免此种情况下不捕而放纵犯罪,影响公正司法。在案件讨论时,通知公安机关相关侦查人员参加交流,让他们介绍侦查过程,向他们解释我们审查分析意见,帮助其对案件的不足进行分析,双方统一认识,为进一步侦查打好基础。 五、用好文书严把质量。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而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列出详细可行性的《补查提纲》,明确侦查方向,对已批捕但证据尚欠缺或涉嫌其他犯罪线索的案件,及时发出《提供法庭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同时跟踪监督两个文书的落实情况,不断提高引导侦查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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